Article 44

In force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当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生应当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