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师承教育融入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师承带教补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职位晋升、职称评聘、中医药荣誉称号评选等方面的优先权利。

参加市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继承人,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