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开工或者停止施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建筑物拆除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并按要求对拆除现场进行打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三)市政河道保护范围、沟渠保护范围、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结合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