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城市公共汽车车辆或者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覆盖、涂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其标识;
(三)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车车辆或者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