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二)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

(四)毁损、占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