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保护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二)审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名录及其相关保护规划,并督促落实;
(三)推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
(四)研究和解决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