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和调查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和确定、调整保护名录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未依法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经批准的保护对象的改造、利用情况监管不力的;
(五)未依法受理举报、控告和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未为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