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利用和修复重建,开展下列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一)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七)其他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特色经营活动。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对国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给予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