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传统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