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征求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会同同级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但所有权人对被认定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腾迁或者收购以后,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