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或者开放下列设施设备: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绿化照明和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二)公共座椅、盲道、坡道、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和遮阳避雨场所等公益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以及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四)通村通社路、便民路等农村道路设施;
(五)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老年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和文明标识牌等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促进文明行为有关的设施。
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款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