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巡查、看护长城及其历史环境风貌、长城保护标志和有关长城防护设施,并做好记录;
(二)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
(三)发现长城以及长城保护标志、有关长城防护设施受到人为破坏或者自然损毁的,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日常养护、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
(五)其他工作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