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火山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