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要求规定和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