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本市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镇、村四级河长制体系,镇级以上设立区域河长及各河流的河长。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
市、区(市)县、镇(街道)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协调和督促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长,并组织村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本市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巡河工作。鼓励探索巡河新模式,建立智慧化管理应用平台,推动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新技术及早发现潜在隐患,开展治理效果测评,提高河长巡河管理质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