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涉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知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河道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