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水量分配和水工程调度方案,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调度水工程,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确定河道生态流量和水利水电工程最小下泄流量,逐步完善下泄流量监控体系,保障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以及下游抗旱用水。
发生洪涝或者干旱灾害,水电站、闸坝等管理单位,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