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合法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不得阻挠、干扰、排挤新增客运班车的经营,不得实施堵站等扰乱运输秩序的行为。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

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