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告知并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法、情绪疏导、诉讼常识等帮助。
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在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基层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对家事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