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应当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可以通过检察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主持调解,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向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和个人参与和解或者调解。

和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其他矛盾纠纷隐患或者线索,依法移送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