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采取与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细则和监管标准,并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分级分类监管、监督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