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编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和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三)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大气环境信息与气象信息共享、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联合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四)负责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工作,与其他主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五)负责拆除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六)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树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监督管理;
(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