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煤改气、煤改电和其他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给予财政补贴;
(三)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五)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严重恶臭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六)清理整治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
(七)划定、公布并依法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八)推广科学种植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九)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十)引进、支持和培养大气污染防治专业人才,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十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计划,引导公民低碳出行,支持、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十二)本条例禁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改;
(十三)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