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树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