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