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复核,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异议方。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公示或者复核结果,确定市级、旗(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