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应当公示规划草案,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