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绿地管理单位意见,并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按照原标准或者高于原标准予以恢复绿地。

占用单位应当在被占用城镇绿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以及恢复时限等相关信息。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抢险救灾实施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