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绿线、绿地性质和用途。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而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在建成区其他位置予以补足。

因客观条件限制,改建项目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应当进行异地补绿,异地补绿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异地补绿。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