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建城镇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不足五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不足四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开发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旧城改造区域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