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

(三)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