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一)城市建设管理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者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威胁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防洪安全或者电力、通讯等管线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严重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