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铁路、公路、机场、河道、山塘、水库等防护绿地的绿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单位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三)生产绿地以及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经营性的专类公园和其他绿地的绿化,经营者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四)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绿地的绿化,全体业主为养护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的,可以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进行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五)古树后备资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城市绿地的绿化,绿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为养护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存在交叉或者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