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对于现存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重要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等,应当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对于已经消失但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应当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在其附近设置纪念标志。
红色资源的保护标志、纪念标志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