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

(四)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五)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七)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