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备案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公安派出所、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持备案通知书、印章等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在共有资金账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

本条例施行前开设的业主委员会资金账户,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变更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相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