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人行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定;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集贸市场,由开发建设主体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市场内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城市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