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