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其用于开展公益性、普惠性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