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面积、使用性质、产权归属、设计标准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