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发生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