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确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