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

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完善和推行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达到一定时数享受相应的激励回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的,献血者、捐献者及其亲属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鼓励单位在招考招聘人员、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