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围挡、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
(三)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依法办理报批手续,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五)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设置安全通 道,并设立警示标识,采取警戒措施;
(六)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七)其他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