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粗言秽语;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佩戴耳机;
(三)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地点,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五)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
(六)遵守排队秩序,不得插队、相互推搡,乘坐公交车、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七)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八)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不得影响他人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盲目聚集、围观;
(十)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