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建筑垃圾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