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音像出版、制作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