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流域系统治理规划,编制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流域内现有已列入禁止发展目录的产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转产、搬迁或者关闭等方式逐步退出,并予以适当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