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改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