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山体保护规划不相符的其他建(构)筑物;

(三)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

(四)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五)毁林开垦和其他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

(六)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在一般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构)筑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